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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木材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24


  近年来,我县木材加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由于目前不少木材加工企业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安全生产管理薄弱,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火灾隐患、职业危害隐患、机械隐患等问题。不少木材加工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木材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基础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定期检修供电线路,保障线路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三)厂房内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等安全设施。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员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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