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2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规范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编制全县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大连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规范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规范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县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依法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县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我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规范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全县农村专职护林员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统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推广及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