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25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林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林业工作。
(三)负责制定、实施全县农村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的规划。
(四)负责管理全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1、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国营、集体、农村居民承包的集体林木在采伐时,向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2、征占用林地审核。勘查、开矿、修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征占用林地改变用途,向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审批。
3、林权证。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业部门审核,县政府核发证书。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5、木材运输证。承运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
6、狩猎证。狩猎者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
7、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保护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推。
8、检疫证。进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林业局森防站提出申请,森防站实地进行检疫,核发检疫证书。
9、种苗生产许可证。从事商品木材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种苗生产许可证。
10、种苗经营许可证。经营商品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种苗经营许可证。
(五)负责全县林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
(六)负责林果产品的开发及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化服务工作。
(七)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收支,制定预决算。
(八)负责有关林业方面的各种调查、统计。
(九)负责全县林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职工的劳资、职称评定等工作
(十)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中心工作及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