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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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纪律强化问责改变作风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旷工或者因公(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二)上班期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炒股、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四)工作日午间、值班、执行公务期间违规饮酒,着执法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五)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或向服务对象推销物品,向服务对象借财借物,强制指定中介服务谋取私利等行为;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出现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的,发现一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立即停职检查;发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没有职务的,给予待岗1-3个月处理。涉嫌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出现本规定第二条第八项所列行为的,一律先行免职或待岗,再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待岗等处理的,当年度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各科室(站)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六条 局领导将不定期组织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对分管领导和科室(站)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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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